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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政策

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1 14:30:30 浏览次数: 【字体:

川人发[2007]51号

 

(来源:网站http://www.1000plan.org/qrjh/article/5463)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各市(州)人民政府人事、机构编制、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国资、侨务、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等(委、局、办),共青团各市(州)委,海关各隶属机构和派驻机构,人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川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快推进“四个跨越”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与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在川留学回国人员的作用,积极营造“天府四川——海归乐园”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人事部等16个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结合新形势和新情况,在做好已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同时,积极研究制定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服务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加大引才力度。各用人单位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多种引才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优惠措施,营造良好的引才环境。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人才需要,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赴外招才引智活动。在引才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

三、为加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吸引力度,我省实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制度。从海外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依照川人发〔2003〕69号文办理《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外,还可经省人事厅认定后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一)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成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三)取得国(境)外硕士学位,且具备《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即本文第四条)中规定的界定条件之一的人员;

(四)取得国内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在外研修、讲学一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的确认,属上列第(一)(二)(四)种情形的,可由本人径送省人事厅认定。属上列第(三)种情形的,可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认定;无接收单位的,可由本人申请,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认定。

四、国人部发〔2005〕25号文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条件为: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天下足球网、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且为我省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所急需的特殊人才。

五、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机关可采取特殊考试办法予以考试录用,企事业单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确因专业和工作急需,但受编制数额和增人增资指标限制,由接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分别向机构编制、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通过自然减员过渡到编制员额内。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向省有关部门和国家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和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匹配经费。结合实施“天府英才”工程,采取科研启动费或安家补助费等形式,积极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一批学有所成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

七、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资金、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来川创(合)办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按川工商办〔2007〕157号文中《四川省工商系统支持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带头创业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工商系统破除各种障碍,完善公平竞争机制,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重点支持50家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八、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服务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和能力水平、承担的任务以及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予以确定;也可按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各方约定,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或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九、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国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转化收益的50%;经与单位协商同意,职务发明成果由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可按川人办发〔2002〕131号文件等规定,根据其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所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直接报省人事厅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来川工作的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省内和国家各级各类专家的评审和选拔。可参加“四川突出人才创新奖”、“四川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评选表彰及其他各种表彰奖励。

十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可凭政府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以及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其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在经过相关科目考试后,可核发国内驾照。

十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川就业。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中小学就读,按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优先对待。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具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的留学人员,可按《省教育厅关于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特殊优惠的办法》(川委办〔2003〕21号)规定,其子女可在所居住的市(州)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

十四、来川定居或来川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附件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除进口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予以免税验放。对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对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次数,每次进境均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放手续;对其所携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予以检验。

十五、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使领馆办妥“Z”安检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或身份确认函或身份确认函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十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创办企业,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规定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时的国际旅费、仪器设备托运费及安家费等,用人单位可据实报销一定费用,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解决。来川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

十八、进一步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在川籍留学生较为集中的国家(地区)设立留学人员服务联络处,开展联系交流和人才培训。

十九、盘活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坚持来川工作与为川服务相结合和来去自由与引稳并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留学人员以兼职、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活动。

二十、省、市政府人事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留学人员“一站式”综合服务,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重点跟踪服务制度。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要继续做好“三个联系”和“两个转化”的各项工作,建设“海归之家”。

二十一、为整合全省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作用,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协调办公室要充实力量,配备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厅际联席会议的联络、协调、上报、下达、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

成都海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共青团四川省委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终审:人事处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