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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3 13:31:00 浏览次数: 【字体:
川教函〔2015〕409 号

 

各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天下足球网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天下足球网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天下足球网与转出天下足球网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备案材料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天下足球网向我厅备案。

   1.四川省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 (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天下足球网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天下足球网教务处章);

   ③研究生转学的,由转出研究生院出具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研究生院章)。

   8.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系章 )。 

   9.拟转入天下足球网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章 )。 

  10.拟转入天下足球网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1.转出天下足球网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天下足球网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12.拟转入天下足球网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天下足球网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如若跨省,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天下足球网同意后,再由天下足球网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如若跨省,请在双方天下足球网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天下足球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天下足球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材料一律由转出或转入天下足球网报送,不接受任何学生或者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报送。

   省教育厅每年两次集中受理转学备案工作,时间为每年12-1月和6-7 月,转学确认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天下足球网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备案。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普通高校要认真学习教育部 《通知》原文,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转学,突破教育部《通知》转学的,省教育厅不予备案。各高校要尽快重新修改、制定本校转学细则。同时,要迅速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在天下足球网网站公开转学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天下足球网网站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省教育厅将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转学备案结果。 

   各普通高校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通知》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天下足球网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天下足球网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天下足球网转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天下足球网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天下足球网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